( 續二 )
一因
大清 欽命大臣等向大英國民人等不公強辦、致次撥發軍士、討求伸理、今酌定水軍皆洋銀一千二
陸
百元、
大皇帝准為償補、准自道光二十一年七月十五日以後、英國因贖各城、收遏銀兩之數、大英全權公使大臣、為君主准可按數扣除、
以上三條、酌定銀數共二千一百萬元、應如何分期交、於左、此時交銀六百萬元、
癸卯年六月間、交銀三百萬元、十二月交銀三百萬元、共銀六百萬元、
甲辰年六月間、交銀二百五十萬元、十二月交銀二百五十萬元、共銀五百萬元、
乙已年六月間、交銀二百萬元、十二月交銀二百萬元、共銀四百萬元、
自壬寅年起、至乙已年止、四年共交銀二千一百萬元、如有按期未能交楚、則酌定每年每百洋加利五元、
一凡係
大英國人、無論本國屬國軍民等、今在中國所管轄各地方被禁
者、
大清大皇帝准即釋放、一凡係中國人、前在英人所據之邑居住
者、或與英人有來往者、或有跟隨及伺候英國官人者、均
由
大皇帝 俯降 諭旨、謄錄天下、恩准全然免罪、且凡係中國人、為英國事、被拿監禁受難者、亦加 恩釋放、一前第二條內、言明開關、俾英國商民居住通商之等五處、應納進口出貨餉稅費、均宜秉公議定則例、由部 頒發曉示、以便英商按例交納、今有源定英國貨物、自在其港按例納稅後、即准由中國商人、通運天下、而路所經過稅關、不得加重稅例、只可按估價則例、若干、每兩稅、不過某分、一議定英國住中國之搓管大員於大清大臣、無論京內京外者、有文書來往、用照會字樣、英國屬員、用申陳字樣、大臣批覆、用扎行字樣、兩國屬員、往來、必當平行照會、若兩國商賈、上達官憲、不在議內、仍用章明字樣為著、
一俟奉
大清大皇帝允准和納各條施行、竝以此時准交六百萬元交清、大英水陸軍士、當即退出江寧京口等處、江南竝不再行攔阻、中國各省商賈貿易、至鎮海之招寶山、亦將退讓、惟有定海縣之舟山海島、廈門縣之古浪嶼小島、仍歸英兵暫為駐守、迨及所議洋銀、余數交清、而前議各海口、均已開關、俾英人通商後、即將駐守兩處軍士退出、不复佔據、以上各條、均關議和要約、應俟大臣等分別奏明
( 待續 )
原來中國付出了那麼龐大的金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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